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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工当日猝死是否算劳动关系?高院再审裁定要点

2026-01-13

红海云

一、案件核心争点:试工当天算不算“已经用工”

案件的矛盾点高度集中:劳动者杨某乙在2023年1月9日下午到公司车间试工,试工过程中突发疾病猝死。公司主张双方在当天并未形成劳动关系,进而对原审结论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审查中,裁判视角并未纠结于“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是否办理入职手续”“是否约定工资标准”等形式要件,而是把问题落在更本质的事实上:当天的试工行为,是否已经具备劳动关系成立所要求的用工实质。

从争议结构看,这类案件通常会围绕三条主线展开:
1)主体是否适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具备法定主体资格;
2)是否存在“管理—从属”关系:劳动者是否在单位安排下提供劳动,是否接受组织管理;
3)劳动是否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劳动内容与工作场所是否体现出“为单位生产经营服务”的属性。

本案的再审结论,明确把“试工”放回到劳动关系认定的基本框架中判断:试工并非天然游离于劳动关系之外,只要已经开始用工、劳动者在单位场所提供劳动并纳入业务链条,即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二、裁定呈现的认定路径:证据如何拼出“事实劳动关系”

再审裁定中,对事实链条的组织非常清晰:劳动者如何到场、由谁带入车间、从事何种劳动、现场是否有同事印证、单位是否实施了工作安排。

可以归纳为四类关键证据点:

1. 招聘人员的“带入与安排”指向用工开始

劳动者并非自行进入生产区域“随意帮工”,而是由公司人事专员张某带至公司生产车间开始试工。裁判将这一点视作重要节点:招聘人员的引导与安排,意味着单位对劳动者进入工作场所、接触生产任务具有组织性控制。

更重要的是,这种安排并非停留在“参观、面谈、了解岗位”,而是直接进入“开始干活”的状态。这往往会成为区分“面试考察”与“实际用工”的分水岭。

2. 工作场所与劳动内容具备明确的业务属性

试工地点在公司生产车间,劳动内容为折纸盒。裁定强调劳动者“已在某公司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劳动内容属于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这一表述传递出明确取向:当劳动者在企业生产现场从事与产品、产线、订单相关的工作内容时,法律更倾向于认为劳动者已进入企业用工体系,而不是停留在“体验式试做”。

3. 同岗位人员的现场印证强化事实链

除了招聘人员陈述,临时普工王某也证实劳动者当时在其旁边干活,内容为折纸盒子。对劳动关系确认类纠纷而言,现场证人证言在缺少书面材料时具有较强补强价值:它能把“单位安排”与“实际劳动发生”连接起来,降低事实不确定性。

4. 事件发生的时间线支持“已投入劳动”

裁定提及张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时间节点:2023年1月9日14时24分联系后带到车间开始试工,随后接到车间经理电话告知晕倒。时间线的意义在于,它让“开始试工—工作中晕倒”的过程更连贯,也更贴近“工作期间突发情况”的情境。

在劳动关系判断上,裁判并不需要证明“工作了多长时间”或“产出了多少产量”,只要能够证明劳动已经开始发生,并由单位组织进入生产场域,就可能满足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要求。

三、裁判结论的关键词:不是“试工”,而是“开始用工”

再审裁定的关键句是: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劳动者已在公司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劳动内容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公司已对劳动者开始用工,双方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这段话实际确立了一个对实务很有穿透力的判断逻辑:

  • “试工”并不自动排除劳动关系;
  • 只要满足“工作场所 + 业务劳动 + 用人单位安排管理”这些要素,就可能被认定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 认定的时间点可以非常早,甚至就在试工当日。

这也解释了为何公司再审申请被驳回:原审关于“2023年1月9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被认为并无不当,再审不符合程序法规定的再审条件。

四、对企业与HR的现实影响:试工环节是高风险区

企业在招聘实践中常见的想法是:先让人来“试一下”,合适再办入职、签合同、上社保。这个习惯在效率上看似顺手,但在法律风险上往往最集中,尤其在制造业、仓储物流、餐饮后厨、工地等高强度、高风险场景。

结合本案的裁判思路,企业需要正视几个常被忽略的风险点:

1. “未签合同”不等于“无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中,书面劳动合同当然重要,但并不是成立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实际用工的事实一旦形成,劳动关系就可能被认定存在。对企业而言,寄希望于“没签字就不算”通常站不住脚。

2. “体验式试做”一旦进入产线,就容易被认定为提供劳动

如果试工内容与生产任务直接相关,比如上手操作设备、参与装配包装、分拣打包、上架搬运等,且发生在生产或经营场所内,那么其劳动属性会显著增强。反过来,如果仅是讲解流程、观摩、模拟演示且不进入实际生产,也许风险相对可控,但边界极易在现场被突破。

3. 招聘人员的一个动作,可能就是“用工开始”的证据

本案中,人事专员带入车间、安排岗位,成为关键证据来源。很多企业习惯让HR“先带去车间试试”,但对外部人员而言,这一动作可能就意味着单位已将其纳入用工管理体系。

同样,车间主管、班组长的临时安排、工位分配、发放工具、口头指令,都可能被拼接成“管理与从属关系”的证据链。

4. 意外发生时,争议往往不止于“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一旦被确认,后续可能触发更广泛的责任讨论,例如工伤认定、工亡待遇、用工单位内部管理责任、保险与赔付衔接等。即使企业最终在某些环节不承担全部责任,争议处理成本、舆情与合规整改成本也会显著上升。

五、可执行的合规建议:把“试工”纳入标准用工流程

在不影响招聘效率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把试工环节做成“可控、可证明、可追溯”的流程,核心思路是:要么不进入实际用工,要么就按用工标准管理。

1. 试工前置为“结构化面试+岗位实操测评”,避免进入真实产线

若确需评估技能,可在不计产、不参与实际订单、不进入危险岗位的前提下进行测评,并由专人全程陪同。测评内容尽量与生产任务隔离,避免被理解为“为单位完成业务劳动”。

2. 一旦安排进车间做业务性工作,就同步完成关键用工动作

当企业决定让候选人在现场从事实质性劳动,尤其是进入车间、仓库、工地等场景,建议同步推进:

  • 明确用工主体与岗位归属;
  • 当天完成必要的入场安全教育与风险告知;
  • 明确工作时段、管理人员、考勤方式;
  • 在制度允许范围内尽快完善书面用工文件与社保衔接。
    这样做并非增加形式主义,而是在争议发生时能够清楚证明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边界、工作安排与安全保障措施。

3. 招聘、用工、车间管理的权限要分层并留痕

HR的带入、车间的接纳、班组的安排,这三者在事实层面很容易被视为一个整体。企业应通过内部流程明确:谁有权决定试工、谁有权安排进入产线、谁负责安全交底与现场管理,并在关键节点形成可回溯记录,以减少“各说各话”的证据风险。

4. 临时用工与“试工”不要混用

一些企业把“试工”当作临时用工替代方案,既想要产出,又希望规避用工成本。这种做法一旦发生事故或争议,往往会在劳动关系、工伤与用工合规多个维度同时承压。更稳妥的做法是根据真实用工需求选择合法的用工方式,并建立对应的合同与保险安排。

结语

试工并不是劳动关系的“真空地带”。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在单位安排下从事属于企业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时,“开始用工”的事实很容易被认定成立,哪怕只发生在同一天。对企业和HR而言,把试工环节纳入标准化、可留痕的用工管理体系,既是降低争议成本的现实选择,也是对招聘合规与员工安全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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