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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争议往往不是“赔多少”这一个问题,更常见的卡点在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材料是否一次性齐备、劳动关系是否需要先确认、以及待遇到底由基金还是由单位承担。随着202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202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同步调整为1130040元。对企业与HR而言,建立可追溯的工伤处置流程、把控关键节点与费用边界,能显著降低后续行政与用工风险。
一、工伤认定先抓“时间窗口”:30日、1年与可扣除情形
工伤案件的第一道分水岭是申请期限。期限一旦错过,后续医疗、待遇、争议处理都会被动,尤其在单位未依法参保或内部流程滞后时更明显。
1)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逾期成本可能由单位承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单位侧通常需要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存在特殊情况且经同意的,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实务中更关键的是费用承担规则:若单位未在该30日内提交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往往会被认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直接影响企业成本与争议走向。
2)单位不申报时,职工/近亲属/工会可在1年内提出
当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时,受伤害职工、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不少企业容易忽略“工会组织也能申请”的路径,内部沟通与材料留痕不足时,往往导致企业在事实认定环节处于劣势。
3)超过1年的,并非一概无解:部分耽误时间可不计入
在特定情形下,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并不必然导致权利灭失。由于不属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导致的耽误时间,可能不计算在申请期限内。常见可被纳入的类型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制、用人单位原因、登记制度不完善,以及因劳动关系争议先行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
对HR的启示是:一旦出现劳动关系争议、外包转包链条不清、人员身份复杂等情况,要同步评估“期限是否可能被扣除”,避免简单以“超期”为由处理,反而扩大后续争议。
二、材料怎么交才不反复:两类基础材料 + 劳动关系的处理逻辑
认定阶段的核心是“证明链”。从管理角度看,企业需要把事故经过、用工关系、诊断证明三条线的证据同步固化。
1)基础材料通常离不开这两项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般需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
- 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材料;
-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是否必须先仲裁确认c:看“争议程度”
现实中常见情形是:员工未签合同、灵活用工、入职资料缺失、社保缴纳主体不一致等。处理思路通常是:社保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会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若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申请人往往会被告知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确认。
对企业而言,入职资料、考勤排班、薪资发放、工作指令、工牌门禁等数字化留痕越完整,越有利于在“是否存在用工关系”上快速收敛争议,减少反复补证与时间成本。
三、社保部门办理节奏:15日受理审核、60日作出决定,快案可15日出结果
工伤认定并非无限期等待,行政处理具有明确时限,企业可以据此倒排内部节点,避免在关键步骤上“错过窗口”。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一般会在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会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材料不完整的,会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齐备后,通常仍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在实体认定上,通常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申请,可能在15日内作出决定。
- 作出决定后,还存在送达期限安排,企业在收到文书后应第一时间进入“待遇申领/内部赔付/争议应对”的下一步流程。
HR管理上建议把流程拆成“三张清单”:材料清单、节点清单、责任人清单;并对医疗票据、病历、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监控记录等设置统一归档口径,减少“补交材料”带来的周期拉长。
四、没有劳动关系也可能认工伤:外包转包、挂靠经营等高风险场景
多数情况下,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为基础,但在用工链条不规范的领域,仍可能出现“无劳动关系但可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典型高风险包括:
-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违法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
-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人员因工伤亡;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企业的现实意义在于:即便通过合同安排把用工“外置”,也不等于风险同步外置。一旦触及“主体不合格、链条不合规”,企业仍可能被卷入工伤认定与费用承担。对外包、劳务、承揽等合作,建议至少做到:主体资质审查、保险责任约定、现场安全管理边界、事故报告机制与证据留存机制五项到位。
五、不服认定结论的救济路径:复议与诉讼并行选择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两者在不少场景下属于可选择路径,并非必须“先复议后诉讼”。
企业侧更需要关注的是:一旦进入复议或诉讼,证据结构、内部审批记录、事故报告的及时性与一致性会被放大审查;建议在争议发生初期就统一对外口径,避免出现“前后陈述不一致”引发额外不利推定。
六、待遇怎么计算:先锁定“本人工资”口径,再分伤残等级与项目
工伤待遇的计算,往往围绕两个基数:本人工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以及社平工资)。其中“本人工资”的口径直接影响一次性补助与按月津贴的金额。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在这个口径基础上,再分别看不同待遇项目。
七、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全国统一“月数倍数”规则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常见计算规则为“本人工资×对应月数”:
- 一级:本人工资×27个月
- 二级:本人工资×25个月
- 三级:本人工资×23个月
- 四级:本人工资×21个月
- 五级:本人工资×18个月
- 六级:本人工资×16个月
- 七级:本人工资×13个月
- 八级:本人工资×11个月
- 九级:本人工资×9个月
- 十级:本人工资×7个月
对HR而言,争议高发点往往不是倍数本身,而是“本人工资如何取数”。企业需要确保社保缴费基数、工资结构、调薪记录、停工留薪期前12个月的工资数据能够对应一致,避免出现缴费口径与工资口径相互矛盾。
八、1—6级按月伤残津贴:支付主体与最低工资差额补足要分清
一级至六级伤残除一次性补助外,还涉及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计算通常为本人工资乘以比例:
- 一级:本人工资×90%
- 二级:本人工资×85%
- 三级:本人工资×80%
- 四级:本人工资×75%
- 五级:本人工资×70%
- 六级:本人工资×60%
管理上要区分两条线:
- 1—4级伤残津贴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5—6级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往往由用人单位支付;若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因此,企业在处理5—6级人员安置时,需要把“岗位安排可行性评估、岗责匹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沟通记录”形成闭环,以免在是否应由单位持续支付津贴上产生额外争议。
九、5—10级“两金”差异:全国框架一致,标准以省级规定为准
对五级至十级伤残,常见还会涉及: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通常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通常由用人单位支付。
但这两项在全国层面并没有统一金额标准,通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授权制定具体规则,实践中多按本人工资倍数或定额执行。
以广东的倍数规则为例: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10个月、六级8个月、七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十级1个月(均为本人工资倍数)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50个月、六级40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4个月(均为本人工资倍数)
江苏则采用定额标准,并对职业病、临近退休等情形作了更细的分层规则: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患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发40%。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 同时还存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按比例递减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后不支付两金等安排,并对特定解除情形作出例外处理。
企业跨省用工、异地参保或集团多地布局时,建议在HR系统中把“两金规则”做成“参保地维度”的配置项,避免用同一模板套用导致计算错误与沟通失焦。
十、停工留薪期与护理:工资照发是底线,争议多在口径与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通常是员工与企业接触最密集的阶段,既涉及工资福利,也涉及护理与复查,稍有疏漏就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关于“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包含加班费,各地裁判口径存在差异:有的地区倾向纳入加班工资,有的地区倾向不纳入。企业更稳妥的做法是:结合本地司法与仲裁口径,提前在制度与工资结构中明确工资构成,并在停工留薪期启动时同步完成书面确认与数据留痕。
护理方面: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通常由单位负责;未安排护理的,可能需要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化规则,常见参考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水平。评残后如被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常见为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
十一、医疗费、伙食交通食宿与辅助器具:基金支付有目录边界
工伤医疗相关费用通常遵循“目录与标准”边界: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后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通常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 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在符合条件并经确认后,通常也可从基金支付。辅助器具一般强调“必需、普及型”原则,超出普及型部分往往需要个人承担。
超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在多地实践中处理并不完全一致,但较常见的思路是:在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超目录费用原则上不由单位承担,除非单位同意或认可等特定情形。企业在员工治疗阶段,应加强“治疗方案沟通与审批留痕”,避免出现事后对超目录费用是否认可的争议。
十二、因工死亡三项待遇:202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130040元
因工死亡的待遇结构更为清晰,通常由三部分构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否由基金支付,取决于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参保的,用人单位需要按对应项目和标准承担。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公布数据,202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6502元,因此:
- 202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6502元×20=1130040元
该标准为全国统一口径,不区分地区。
丧葬补助金:通常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各地会随统计口径变化而调整。素材中以深圳为例,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755元/月,则丧葬补助金为88530元(14755×6)。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放,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范围内核定:
- 配偶每月40%
-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并且,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范围通常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并需满足相关条件要求。
对企业而言,因工死亡案件的风险不止在金额,更在程序与证据:事故性质认定、工作原因与工作时间地点的证明、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外沟通口径与材料一致性,都会直接影响后续行政、民事与用工层面的综合风险。
结语
工伤处理是一套强程序、强证据的合规体系:前端用工关系与参保合规决定“谁来付”,中端认定时限与材料完整度决定“能否快”,后端待遇口径与地区规则决定“算得准不准”。对企业HR团队来说,把30日申报、1年兜底、15日/60日行政时限、以及“本人工资”取数规则固化进流程与系统,形成可追溯的证据链与责任链,才能在员工保障与企业风险之间实现更稳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