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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少企业把薪酬拆成“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女职工休产假后绩效考核暂停,工资便容易被简化为“只发基本”。但产假期间的收入并不等同于出勤月薪的简单拆分:一端连着生育津贴的支付路径变化,另一端连着“待遇不降低”的底线要求。把工资口径、津贴结算、差额补足和社保扣缴理顺,才能减少争议与用工风险。
一、只发基本工资的核心风险:把“薪酬结构”当成“待遇标准”
现实中“只发基本工资”的做法之所以高发,通常基于两个直觉:其一,产假期间没有绩效考核,绩效自然为零;其二,生育津贴已经发了,企业就可以少发甚至停发。问题在于,产假期间应保障的不是“某一个工资科目”,而是女职工依法休假期间的整体收入待遇不被降低。
在一些劳动争议处理中,监管与裁审口径更关注两点:
- 企业是否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压低到低于员工产假前的正常工资水平(或约定/制度确定的工资标准)。
- 企业是否在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之间完成了清晰核算:不重复领取,但差额要补足。
因此,争议的关键不在“绩效能不能考核”,而在“产假期间到底该按什么标准保障收入”。如果企业最终仅按基本工资发放,且未能证明该金额不低于应保障的产假期间工资标准,风险就会集中暴露。
二、生育津贴直发个人后:企业并非“可以停发”,而是要“算清楚再结算”
不少地区已将生育津贴改为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资金路径从“先到单位再转付”转为“基金直达个人”。路径变化不等于责任消失,企业仍需完成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衔接与核算,通常要把握三条底线:
- 不重复领取:同一期间内,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做双份叠加。
- 就高不就低:职工产假期间实际到手的收入水平不得降低。
- 差额要补足:若生育津贴低于应保障的工资标准,差额由企业补齐。
落到工资发放上,常见会出现两种结果:
1)生育津贴金额≥产假工资标准:企业可不再额外支付产假工资,但仍要完成核算闭环(含工资条项目、差异说明、个人社保扣缴方式等)。
2)生育津贴金额<产假工资标准:企业需要补足差额,避免女职工产假期间收入下降。
另有三类情形更容易被忽视: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这些情形下,女职工对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的主张,往往会直接回到用人单位承担。
三、产假工资标准怎么确定:很多争议都出在“工资口径”
企业与员工对“工资”的理解经常不一致:企业习惯用“基本工资”代表工资标准,员工则以“每月应发”理解自己的工资待遇。产假工资标准的争议,核心就在口径——产假工资的计算,通常会以女职工产假前一定周期的平均工资为基础,且平均工资口径覆盖“劳动报酬”的主要构成,而不是只看底薪。
实践中更稳妥的处理思路是:
- 以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重要参照口径进行核算;
- “月平均工资”宜按应得的货币性劳动报酬理解,包含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企业内部制度、劳动合同、工资条长期体现的稳定性项目,通常更易被认定为工资构成);
- 对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不固定的劳动报酬,需在核算时关注其是否属于工资性收入、是否具有规律性与可归因性,避免简单“一刀切剔除”,也避免把明显与绩效无关的固定津贴错误归零。
当企业薪酬结构为“基本+绩效”时,绩效并不天然等同于“可随意不发”。若绩效属于固定比例、长期稳定发放,或虽名为绩效但实质上构成常态工资的一部分,产假期间完全剔除就可能导致待遇降低,从而引发争议。
四、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一定违法吗:关键看是否补差与是否降待遇
在实务操作中,“先发基本、后补差”是一种常见做法,本身并不必然等同于克扣工资,前提是企业在生育津贴到账后完成核算并及时补足差额,确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总收入不低于应保障标准。
更建议企业把流程做成可核对的闭环:
- 休假开始前明确口径:以产假前平均工资为参照标准,说明生育津贴到账周期不确定时的临时发放方式。
- 工资发放不断档:即便津贴未到账,也应有临时垫付或过渡方案,避免员工长时间无收入。
- 津贴到账后做对账:核对津贴覆盖期间、金额、对应月份,形成差额结算清单。
- 差额补足落到工资条:以“产假工资差额补发”等清晰项目体现,减少“口头解释”带来的误解。
相对不建议的做法是:以“津贴直发个人”为由直接停发工资、或长期只发基本工资且不做差额核算。这类做法的争议点往往不是“绩效该不该发”,而是企业没有证明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未降低。
五、绩效工资在产假期间怎么处理:把规则写进制度,比事后解释更有效
绩效如何处理,取决于绩效的性质与企业制度设计:
- 与出勤强绑定、按月考核的浮动绩效:产假期间不进行考核本身合理,但要防止“浮动绩效归零”导致整体待遇低于应保障标准。
- 具有固定发放特征的“绩效/奖金”:若长期稳定发放、并形成员工可期待的稳定收入,完全停发更容易被认定为变相降低待遇。
- 季度/年度奖金:需结合企业规章制度、发放条件与历史惯例审视。若奖金与年度绩效、组织经营强相关,产假期间是否计入、按什么比例计入,应在制度中提前写清并保持一致执行。
对HR更可落地的建议是:
1)把“产假期间工资计算口径”写进薪酬制度或员工手册,明确以产假前平均工资为参照,并约定与生育津贴的结算方式。
2)对绩效项目做分类管理:哪些属于固定工资性收入、哪些属于浮动激励,边界越清晰,争议越少。
3)避免用“基本工资”替代“工资标准”:内部口径可以叫基本工资,但对外履约要能解释“产假期间待遇不降低”的实现路径。
六、延长与奖励产假怎么发:基金未覆盖的部分,用人单位通常要兜底
除国家规定的基础产假外,很多地区还在98天基础上增加奖励产假天数。当地奖励产假的工资由谁承担,常取决于当地生育保险基金是否将该期间纳入生育津贴统筹。若基金未将增加天数纳入津贴支付范围,用人单位仍需确保女职工在该期间的工资与福利待遇依法落实,避免出现“基础产假按标准发、奖励产假按最低发或不发”的断层。
对企业而言,最稳妥的管理动作是:
- 在员工休假前确认当地政策口径与津贴支付天数范围;
- 将“基金支付覆盖的期间”和“企业自行承担的期间”在结算表中拆分列示;
- 对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保持与产假期间同一核算逻辑,避免标准跳变。
七、生育津贴直发后社保怎么处理:单位不断缴情形下,关键在“个人部分怎么扣”
产假期间社保缴纳的底层规则通常不因津贴直发而改变:社保连续缴纳、单位承担单位部分、个人承担个人部分。争议多集中在“个人部分怎么扣、从哪里扣、按什么基数扣”。
更稳妥的处理方式包括:
- 企业正常为女职工缴纳社保与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不得从女职工工资或津贴中转嫁扣除。
- 若企业在产假期间仍发放工资(含过渡性垫付),可按正常规则从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部分。
- 若产假期间企业未发工资、而津贴又直发个人,可与女职工协商个人部分的承担方式,例如津贴到账后抵扣、或返岗后分月补扣,并以书面方式明确扣缴情形与时间安排,减少“事后追扣”引发的对立。
社保个人部分的扣缴基数,操作上更应以“应发口径”保持一致性,再计算实发金额,避免用“实发口径”反推扣缴导致基数偏差,进而引发二次争议。
八、怀孕与产前相关假期:把“算作劳动时间”的边界先厘清
围绕女职工怀孕期间的休假安排,企业也容易因考勤与薪酬口径不一致而产生摩擦。产检假是最典型的一类,规则相对明确: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这意味着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检,考勤与工资处理不宜按事假、旷工等方式处理。
此外,部分地区对产前假的条件、时长与审批规则存在地方性规定。更稳妥的做法是:HR在员工孕期管理中提前提示可适用的假期类型、所需材料与审批路径,把争议前置化解在流程里,而不是在工资核算时临时“补规则”。
结语
产假期间能不能“只发基本工资”,表面看是绩效考核问题,本质是工资待遇口径与津贴结算机制问题。企业把握住三件事,合规与体验往往能同时兼顾:一是用可核对的标准界定产假工资口径,避免把“基本工资”当作“待遇底线”;二是生育津贴直发后做好对账与差额补足,做到不重复、但不降待遇;三是社保不断缴、个人部分扣缴有书面约定。把规则写清、把流程跑通,比事后解释更能减少争议,也更能保护企业与员工的共同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