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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少职场女性产后因绩效、奖金或岗位压力选择提前返岗,但“上班了还能不能拿生育津贴”“公司代领的津贴能否不发”在实务中争议频发。本文以一则生育津贴纠纷为线索,拆解法院的判断逻辑、工资与津贴的关系,以及企业在申领、发放、冲抵与留痕上的合规做法,帮助HR与员工把权利义务一次说清。
一、争议焦点:提前复工是否等于放弃产假与津贴
案例当事人张小花(化名)系某公交公司员工,2018年2月2日生育。公司已按规定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并代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共21748.34元,其中包括医疗费2500元、产检费1000元、营养补助1000元、津贴17248.34元。社保款项已拨付至公司账户。
随后出现分歧:张小花担心产假超过一个月会影响年终奖、季度奖,选择提前复工。公司继续向其发放工资,并支付了部分生育费用合计6356元,但未向张小花发放剩余的生育津贴17248.34元,理由是“既然已经上班,这笔钱不该领”。
争议点随之变得非常集中:员工提前返岗、未休满产假时,是否仍可享受生育津贴?以及用人单位在“代领”社保待遇后,是否可以“因复工”拒绝转付?
仲裁阶段,仲裁委认定公司应支付差额15392.34元(21748.34-1856-4500)。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二、法院如何看:生育保险保障的不是“能不能干活”,而是生育期间的权益
公司在诉讼中的核心理由很典型:生育津贴是对生育期间基本生活的保障,员工既然已恢复工作并领取工资,说明并不需要休息,不符合领取条件。
张小花的主张则围绕“权利并行”展开:提前上班不等于放弃产假;产假与生育津贴属于法定权益;公司仅是代领,不是款项所有人;工资是劳动报酬,津贴是保险待遇,性质不同,不应互相排斥。
一审法院将问题落在制度目的与权利结构上:生育保险的制度设计,并非以“身体是否完全康复”“是否还能劳动”作为核心判断,而是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获得支持,减少其因生育产生的收入中断与照护压力。生育后的现实需求不仅是恢复体力,还包括照料新生儿、适应哺育与家庭安排等,这些并不会因为“提前返岗”就自然消失。
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回到法定条件:只要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取得社保拨付后负有向职工转付的义务,不能将“是否复工”作为拒付的额外门槛。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据此,一审判决公司向张小花支付剩余生育保险待遇15392.34元。
三、二审要点:休了产假即可享受津贴,提前上班不当然导致权利消灭
公司二审上诉仍坚持“没休产假,就不能享受生育津贴”。二审法院围绕“产假—津贴”的法律连接关系进行确认,并强调权利的取得并不以“休满”作为当然前提。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写得清楚:「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张小花虽仅休了一个月产假,但事实层面她确实休了产假;其后提前返岗领取工资,并不构成对生育津贴权利的当然放弃,也不足以支持用人单位在已代领待遇后拒绝转付。公司以“复工”为由拒绝支付,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裁判结论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0)云03民终1099号(当事人系化名)。
四、工资与生育津贴能否“同时拿”:关键在于性质与企业处理方式
在很多企业的实务操作中,“员工拿了工资就不能再拿生育津贴”常被当作默认规则,但这个判断往往混淆了两类资金的性质:
- 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对应的是员工提供劳动、完成工作所应获得的对价。
- 生育津贴属于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部分,对应的是社会保险制度对生育期间的支持安排。
二者在性质上并不必然冲突,因此“提前返岗就一律不得领取生育津贴”的做法,容易陷入以企业内部管理逻辑替代法定权利结构的风险。
对企业更稳妥的处理方式是把问题拆成两步:
1)员工是否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单位已缴费、符合生育待遇申领规则、已发生生育事实等);
2)公司在代领后如何向员工发放、如何与已支付的相关费用进行清算与对账(包括医疗费、产检费、补助、津贴等不同项目的归集)。
一旦公司已经实际收到社保拨付,更应重视资金的专款属性与转付义务,避免将其作为“公司现金流”或“管理手段”。
五、对HR与企业的合规影响:三个常见风险点
1)把“复工”当作拒付依据,易触发劳动争议链条
企业若以“提前上班”为由拒付或拖延支付,员工通常会通过仲裁、诉讼主张差额。争议一旦发生,不仅涉及应付金额本身,还会牵连工资发放、假期管理、奖金制度、考勤记录等一系列证据链。
2)代领后不转付,容易被认定为不当占有
在生育待遇已拨付至单位账户的场景下,企业对这笔资金更接近“代收代付”的角色。若企业无法说明有合法依据扣留或冲抵,往往处于举证不利地位。
3)奖金绩效规则与产假管理脱节,诱发“被动提前复工”
本案的导火索是员工担忧奖金受影响。若企业内部制度对产假期间的绩效、奖金、评优、晋升等缺乏清晰口径,或存在与法律精神不相匹配的做法,就容易把员工推向“带病返岗、提前复工”的两难处境,后续也更易产生纠纷。
六、可执行建议:把“申领—发放—对账—留痕”做成标准流程
对HR部门而言,降低同类争议的关键不是临时解释,而是把流程做实、把口径做统一:
1)申领前口径明确
- 员工休假计划、拟返岗时间、岗位交接安排与薪资发放规则同步确认,形成书面记录。
- 员工若提出提前返岗,应明确“返岗不当然等同于放弃法定假期与待遇”,同时把薪酬、津贴结算方式讲清楚。
2)代领到账后及时核算与转付
- 将医疗费、产检费、营养补助、生育津贴等项目分项入账、分项核对。
- 结合企业已垫付金额形成对账单,明确应补发或应结转金额,避免“凭感觉扣一笔”。
3)薪酬与社保待遇分线管理
- 工资条与社保待遇发放记录分开归档,减少“工资里含了津贴”“津贴算作福利”之类的口径混乱。
- 有条件的企业可在HR系统中把“产假天数、返岗日期、待遇项目、付款节点、签收确认”做成闭环,提高可追溯性。
4)沟通上避免刺激性表达
- 少用“你既然上班就不该拿”“公司规定不给”等绝对化表述,多用“按项目对账、按社保拨付明细结算”的方式推进,降低对抗性。
结语
提前复工往往是现实压力下的选择,但它不应被理解为对法定权益的自动让渡。对员工而言,关键是保留休假与返岗的事实记录、把待遇明细对清;对企业而言,关键是承认“代领即有转付义务”的基本边界,建立清晰的核算与发放流程。把规则讲透、把账算清,既能减少争议成本,也更能让生育保障回到其应有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