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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绩效工资一旦被“扣”,往往被员工直接理解为“少发工资”,争议也最集中。合规与否的关键,不在于企业是否有考核权,而在于工资构成是否约定清楚、考核规则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并公开、考核过程与结果是否客观合理,以及扣减后是否触碰最低工资底线。把这些要件做实,绩效才有“可扣的前提”;反之,企业容易在仲裁与诉讼中承担不利后果。
一、先把概念讲清:绩效工资通常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判断“扣绩效是否违法”,第一步不是看企业有没有亏损、部门有没有指标压力,而是看绩效工资在法律意义上是否属于工资报酬的组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在多数用工场景中,如果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已明确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那么绩效工资通常会被视为工资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换句话说,绩效不是“想给就给的奖金”,而更接近于“约定好的工资项”,只是它与考核条件、考核结果绑定更紧。
这也直接决定了处理逻辑:企业并非不能做绩效管理,但需要把“发放条件—考核规则—扣减边界—证据链”形成闭环,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风险事件。
二、绩效能不能扣,核心看“约定”与“条件是否成就”
绩效工资是否可以因考核结果而减少,关键看劳动合同(以及经合法程序形成并告知的规章制度)是否对绩效的构成、计算口径、发放条件作出清晰安排。
- 已有明确约定:若劳动合同中已约定具体绩效工资内容,企业通过绩效考核在合理范围内扣减或不发放,存在合规空间,但前提是规则与过程本身经得起检验,不能随意扣。
-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若双方未就绩效工资的支付条件作出特别约定,员工正常提供劳动且满足相应考核条件的,应按时足额支付;若在缺乏约定基础上直接“扣绩效”,争议中更容易被认定为违法扣减。
实践中,企业常见的风险并不在“设了绩效”,而在“合同写得很笼统、制度没有公示、考核过程不留痕、结果解释不透明”。这些缺口一旦叠加,企业的管理动作就可能从“绩效管理”滑向“变相克扣工资”。
三、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往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压力
绩效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后,争点通常会集中在两条线:
1)考核制度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有效;
2)个案考核是否客观公允、员工是否确实不满足发放条件。
在绩效工资支付纠纷中,用人单位通常需要就工资核算标准以及“不需要支付相应绩效工资”的理由,拿出能够闭环的证据材料。可操作的证据链,至少应覆盖以下要点:
- 考核实施前,已有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和程序;
- 考核标准和程序依法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
- 绩效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合理、科学。
这三点的含义很“硬”:
- 事前明确,强调规则不能事后补写,也不能临时加码;
- 民主程序与公示,强调制度形成要合规、让员工“看得见、查得到”;
- 客观合理,强调不能用“领导印象分”“口头评价”替代可解释的评价依据。
企业常犯的错误,是只保留了考核结果(比如分数、等级),却没有保留考核过程与依据(指标定义、数据来源、评分规则、复核与申诉)。当员工对结果提出异议时,仅凭结果表很难支撑“扣减的正当性”。
四、扣减绩效的四条底线:少一条都可能翻车
在已约定绩效工资且企业确需依据考核结果进行扣减的情况下,扣减动作仍需满足基本边界要求,至少应同时守住以下四条底线:
1)工资中扣除绩效工资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绩效考核制度必须经过公示程序;
3)绩效考核制度需要告知员工本人并签字确认(一般在劳动合同中告知);
4)不存在恶意考核的情况。
其中,“最低工资标准”是红线中的红线,直接关系到工资支付的底线合规;“公示+告知签收”决定制度是否能对员工发生约束力;“不恶意考核”则决定企业的管理目的与手段是否正当,避免把绩效考核异化为变相降薪、逼迫离职或选择性打压。
对HR而言,更现实的挑战是“如何把底线做成流程”:制度发布要留存公示证据(公告记录、系统通知、签收回执),考核要留存过程证据(指标口径、数据来源、评分规则、面谈纪要、申诉处理),扣减要留存计算证据(绩效系数、计算表、审批流、工资条展示)。
五、绩效考核属于经营自主权,但边界在“程序正当+结果可解释”
绩效考核制度确实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重要组成,但它同时触及员工切身利益。合规的绩效管理,应当能够做到两件事:
- 让员工在考核开始前就知道“怎么评、评什么、怎么申诉”;
- 让考核结束后能够解释“为何是这个结果、依据是什么、是否可复核”。
当企业把绩效考核用于促进员工良性竞争与组织共同进步时,制度通常更容易获得认可;相反,如果考核指标频繁变动、口径模糊、评价随意、对不同人群明显不一致,争议概率会显著上升,并进一步外溢到劳动关系稳定、雇主品牌与人员流动风险。
因此,绩效管理不是“扣不扣”的问题,而是“能否经得住审查”的问题:审查来自员工的质疑、来自仲裁庭的证据要求,也来自组织内部对公平性的长期期待。
六、固定工资拆分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可以做,但不能越过合同变更与民主程序
不少企业会通过优化薪酬结构来强化激励:把原本较为固定的工资拆分为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合规性判断的核心有两条:企业是否具备调整薪酬分配方式的空间,以及调整是否触发劳动合同变更与程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同时,涉及劳动报酬等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制定与重大事项决定,还受到更严格的程序约束: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落到操作层面,“拆分结构”并不天然违法,但经常伴随两类高风险动作:
- 以结构调整之名,实际降低员工收入标准;
- 未经协商一致就改变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构成与发放条件。
薪酬结构调整往往会触及劳动合同的变更。若要变更劳动合同,通常应采用书面形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更关键的是,一般情况下,企业单方调整工资结构必须以不影响员工收入标准为前提;一旦调整导致收入下降且未协商同意,企业容易被主张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七、HR可落地的合规清单:把“可扣”建立在可证明之上
为了减少“扣绩效/拆薪酬结构”引发的劳动争议,HR更需要一份可执行的合规清单,而不是停留在原则层面。
1)合同与制度层:先把口径写清楚
- 明确工资构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或奖金)分别对应的定义与支付周期。
- 明确绩效发放条件:考核周期、指标类别、评分规则、等级对应系数或发放比例、特殊情形处理口径。
- 明确流程与权利:结果沟通、复核机制、申诉渠道与时限,避免“只评不讲”。
2)程序层:民主程序、公示告知与签收留痕
- 涉及劳动报酬的制度制定/调整,履行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等程序,并形成会议纪要与表决记录。
- 制度发布可追溯:公告截图、邮件/系统推送记录、员工签收回执;对新入职人员在入职资料中完成签收。
3)执行层:用“过程证据”支撑“结果扣减”
- 指标与数据来源固定化:指标口径、数据提取规则、统计责任人、异常数据处理机制。
- 绩效面谈与确认:面谈纪要、改进计划、员工签字(或系统确认)记录。
- 扣减计算透明:工资条清晰展示绩效项及计算方式,审批链路完整可查。
4)边界层:三类高危做法尽量避免
- “一刀切”扣绩效:对全体员工统一扣减而不区分工作表现与考核结果,容易被质疑为变相降薪。
- 事后补制度:先扣后补流程、临时提高指标或改变权重,容易导致程序瑕疵。
- 明显不合理的恶意考核:以不客观方式压低评分、拒绝复核与沟通,争议中风险更高。
八、员工视角的争议点,企业应提前准备回应逻辑
员工对扣绩效最常见的质疑通常集中在:
- “制度我没见过/没签过”;
- “指标不清楚/临时变了”;
- “评分不一致/缺少依据”;
- “扣完后工资太低”;
- “公司经营不好就扣我的绩效”。
企业应对这些质疑,最有效的不是口头解释,而是把“制度有效—程序正当—过程留痕—结果可解释—底线未触碰”的材料体系准备齐全。这样即便发生争议,也能把问题收敛在可核验的事实层面,而不是陷入“各说各话”的消耗。
结语
绩效工资并非天然“不能扣”,但也绝不是企业“想扣就扣”。能否扣、扣多少、怎么扣,最终都要回到合同约定、制度程序、考核证据与最低工资底线四个支点。对企业与HR而言,把绩效从“管理口号”落到“可证明的流程”,既是合规要求,也是稳定劳动关系、降低争议成本的必要投入。





























































